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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版)解读

作者:刘金华 庞博玲时间:2024-06-20点击数:

01

准确把握《条例》总则修订的重点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部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严的基调,强化系统观念,集中体现了新时代新征程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新任务新要求。

一是丰富了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作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法规,《条例》坚持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更好反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化正风肃纪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三个务必”等要求,《条例》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第三条总体要求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明确纪律建设的功能定位和宗旨目标,引导全党始终牢记为什么出发,永远保持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和奋斗精神,解决好“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心怀“国之大者”,勇于推进自我革命,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强化纪律建设的责任和遵规守纪的自觉,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

二是坚持从严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条例》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第四条工作原则中对“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作出总体规定,又在违纪与纪律处分等总则各章中进行具体细化。比如,第十条在规定警告、严重警告影响期内不得提拔职务的基础上,增写不得“进一步使用”,第十一条增写“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使错责相当、过罚一致,违纪党员受到应有的严肃处理。再比如,第十四条增写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合并使用方面的规定,推动形成惩戒合力。这些从严规定,进一步严密制度规范,奠定整部法规严的基调,对各种违纪行为形成持续震慑。

三是完善纪法衔接条款。《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进一步完善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规范,主要体现在第三十条的三款规定中。针对执纪实践中明确应受党纪处分的有关违法行为范围的需求,第一款细化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处分。落实党中央严肃财经纪律的要求,突出重点事项,第二款具体列举了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法行为类型。进一步严格执纪,增加第三款规定,重申和强调“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是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必须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执纪执法贯通,是发挥党纪和国法协同作用的重要内容。《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做到“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细化规定对党员撤销党内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以及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将第四条中增写的“执纪执法贯通”原则落实落细。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衔接,第十七条第五项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中增写“主动退赔违纪所得”;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相贯通,第二十一条增加规定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影响期计算规则;参考刑事法律规则,将第二十六条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处分,修改为“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第四十二条进一步完善经济损失计算标准,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主动上交的经济损失赔偿可以接收处理,以解决执纪审查难题,促进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双向融合。

五是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了完善,在第一种形态中增写了“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条例》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第五条中充实第一种形态处理方式,增写“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强化日常管理监督,推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完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第十九条中增写对“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给予第一种形态处理,以及对没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具体情形。两条内容前后呼应,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总则是党内法规的基础部分,具有统领性。我们要深入领会党中央要求,准确把握《条例》总则修订的重点,带动分则各项纪律的学习理解,不折不扣贯彻《条例》,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推动形成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的浓厚氛围和生动局面。

02

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坚决维护

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新时代十年,党中央不断加强纪律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中央定于一尊的权威,持续巩固全党的团结统一。但从执纪监督情况看,在一些党员、干部中仍然存在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问题。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充实政治纪律,推动广大党员在思想政治上讲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在行动实践上讲维护党中央权威、执行党的政治路线。

一是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必须以严明纪律作保障。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这一点上绝不能有丝毫含糊和动摇。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必须看行动、见实效,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正确处理保证党中央政令畅通和立足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关系,任何具有部门和地方特点的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条例》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在第五十六条中增写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

二是推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也是十分重要的政治要求;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成为领导干部政绩观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固守错误的政绩观,将高质量发展要求抛诸脑后,对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把握存在偏差,贪大求洋、盲目蛮干,甚至把个人利益掺杂其中,竭泽而渔、劳民伤财,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条例》新增第五十七条,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通过明确纪律要求,推动党员领导干部认真践行正确政绩观,把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落到实处。

三是促进对党忠诚老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政治纪律的根本是对党忠诚。忠诚干净担当,忠诚始终是第一位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对那些投机取巧、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的人,要严格防范,依纪依规处理”。从执纪监督中可以看出,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说到底是为了提拔重用而投机钻营、搞旁门左道,本质上是缺乏政治定力和政治自律。《条例》在第五十四条增写搞政治攀附行为的处分规定,并新增第五十五条,明确对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以及充当政治骗子行为的处分规定,以坚决打击此类具有严重政治危害的非组织行为,推动党员做到对党忠诚老实,促进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四是规范政治言行,坚定理想信念。《条例》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在第五十二条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六十九条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行为的处理处分规定,明确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在第七十条增写对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不断扎紧制度笼子,使法规适用更具有针对性,促进党员坚定理想信念,永葆政治本色。

03

严明党的组织纪律 增强组织纪律性

严密的组织体系和强大的组织能力是中国共产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倍增,要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增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党章要求,聚焦推动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增强党员组织观念、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等方面严明组织纪律,有利于推动正确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从组织上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一是推动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促进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原则、敢于斗争,着力解决一些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让那些想干事、肯干事、能干成事的干部有更好用武之地,激发全党坚定信心、鼓足干劲、增强创造活力。做好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是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聚焦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进行组织调整作出系统规范。《条例》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重要要求,衔接《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新增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存在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或者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通过充实惩戒规定,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落到实处,为促进形成良好用人导向和干事创业环境强化纪律支撑。

二是推动增强党员组织观念,促进不断强化党员意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党同志要强化组织意识,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是组织的一员,时刻不忘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我们党是一个拥有9800多万党员、506万多个基层组织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增强党员的组织纪律性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基础。《条例》着眼提高党员党性觉悟、强化党员意识,在第九十一条对党员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超出批准范围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因私出国(境)需经组织批准的党员,经批准后出现了需要改变路线、期限等超出批准范围的新情况新变化,应及时向组织报告情况。如果未向组织报告而擅自改变行程,这就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处分。同时,在第八十条新增规定,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达到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程度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通过完善上述规定,引导党员干部切实强化组织意识,摒弃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做到对组织忠诚老实、光明磊落。

三是推动服务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归根结底要靠高水平创新人才,要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积极营造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党章规定“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条例》将推动服务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作为重要着力点,在第八十六条增写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提供纪律保障。

04

保持清正廉洁 铸牢拒腐防变底线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人廉洁自律不过关,做人就没有骨气。《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十二部分明确要求党员、干部“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着眼加强对全体党员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的管理,划定党员不可触碰的廉洁底线,引导广大党员清白做人、干净做事,拒腐蚀、永不沾,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

一是落实党章要求,充实完善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总体要求。党的二十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增写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内容。党章还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落实党章要求,《条例》在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展现了我们党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反对特权的一贯立场和本色,引导党员、干部牢记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一心为党工作、为民造福,自觉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义与利、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亲与清的关系,做到秉公用权、为政清廉。

二是细化完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纪律保障条款,促进从严纠治“四风”。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是我们党在新时代的徙木立信之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率先垂范,坚持纠“四风”树新风并举,筑起中央八项规定的堤坝。但现在看,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不时抬头,顶风违纪现象时有发生,隐形变异行为潜滋暗长。《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精准靶向施治,针对执纪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九十八条新增第二款,明确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一十四条增加滥发福利的处分规定;将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改为“违反接待管理规定”,以涵盖公务、商务、外事等各种接待。同时,《条例》衔接党政机关会议活动、办公用房等规定,在第一百一十八条增加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兜底条款,在第一百一十九条增加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行为等,紧盯不放、寸步不让,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三是完善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强化对党员的全周期管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从执纪监督情况看,有的党员退而不休搞贪腐,或者利用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利。此次修订《条例》,将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行为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体现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新增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离岗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进一步增强离岗党员的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做到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

四是落实做廉洁齐家模范的要求,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亲友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要带好头、做表率,要从自身做起,不断自我净化,修身律己、廉洁齐家,管好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严格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要求他们守德、守纪、守法。执纪监督中发现,仍有一些领导干部把公权变成为亲友谋利的私器,支持、纵容家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违规从事经营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秩序、营商环境,破坏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必须坚决予以纠正。《条例》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本人不廉洁行为的同时,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在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充实对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零七条完善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05

群众纪律部分修订内容解读

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一切侵犯群众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一切在侵犯群众权益问题上漠然置之、不闻不问的现象,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坚决追责。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立足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克服脱离群众危险,进一步充实完善群众纪律要求,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始终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一是聚焦乡村振兴领域的违纪行为。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宣布,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创造了又一个彪炳史册的人间奇迹。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的奋斗起点。我们从脱贫攻坚转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这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项重大任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党中央坚持不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举全党之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更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条例》贯彻党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与时俱进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依然作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促进党员、干部在服务“三农”工作中把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二是聚焦社会救助领域的违纪行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对困难群众,我们要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全面脱贫后,我们党着眼为群众提供更高质量的兜底保障,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一项兜底线、救急难、保民生、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根本性质的集中体现。党的事业推进到哪里,纪律保障就要跟进到哪里。《条例》紧紧围绕党的事业发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求,着眼促进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落到实处,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为切实兜住民生底线保驾护航,保障人民群众能够公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是针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行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但有一些党员、干部还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甚至是假作为的问题。凡天下事,成于真,兴于实,败于虚,毁于假。老百姓的事是天大的事,马虎不得,是真办还是假办,是快办还是慢办,办到什么程度,这些是立场问题,更是党员干部使命感和责任感的直接体现。慢作为、假作为就是属于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典型表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将“慢作为、假作为”等行为规定为需要问责的具体情形。《条例》着眼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立足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衔接问责条例规定,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推动党员、干部始终不忘初心使命,不断增进群众感情,真抓实干,担当作为,认真解决好群众的事,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利益。

06

工作纪律部分修订内容解读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明确了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把这一宏伟蓝图变成美好现实,需要党员、干部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积极担当作为的精气神为党和人民履好职、尽好责。但是,面对新时代新征程的艰巨使命和繁重任务,有的党员、干部在干事创业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有的缺乏担当精神,实干精神不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仍较突出等,必须下大气力解决。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紧紧围绕促进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勇挑重担,不断完善制度,为推动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提供纪律保障。

一是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同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格格不入,是我们党的大敌、人民的大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把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强调,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有些情况,看似新表现,实则老问题,充分表明“四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反复性,纠治“四风”决不能止步。《条例》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拍脑袋”决策、“一刀切”执行、搞文山会海、把“痕迹”当“政绩”等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处分规定,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和韧劲,推动从制度上解决“四风”老问题,促进以好作风好形象创造新伟业。

二是督促干部勇于担当、积极作为。新时代新征程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都需要干部担当,都需要发扬斗争精神。《条例》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针对一些干部满足于做太平官,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难题往上交等突出问题,增加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有利于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用知重负重、攻坚克难的实际行动,诠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责、为民造福。同时,增写了“新官不理旧账”的处分规定,防止领导干部以班子换届、岗位调整为借口,对遗留问题视而不见、久拖不决,督促领导干部做矛盾问题的“解铃人”。

三是促进党员履职尽责、规范用权。统计、机构编制、信访等工作关系国计民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工作,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条例》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相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与《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信访工作条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规定相衔接,增加对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等行为的处分条款,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心怀“国之大者”,围绕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正确行使权力、积极促进发展。

四是推动精准问责。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用好问责利器。有效问责有利于促进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则会使问责的警示作用打折扣,影响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因此,必须增强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提升问责的综合效应。《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要求严肃追究责任。《条例》与问责条例相衔接,增写了滥用问责、问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处分规定,有利于推动问责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有效发挥党内问责的政治功能,促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更好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五是加大对有关干预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干预曾经工作生活过的地方、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不准干预或插手组织调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对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提出明确要求,规定有关受请托人要及时向所在部门和单位党组织报告。《条例》与上述规定相衔接,增写对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处分依据,使得对违规干预的治理链条更为完整,推进体系化纠治违规干预插手行为。

07

生活纪律部分修订内容解读

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员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模范遵守道德,对于共产党员而言是一种义务,更应当成为一种自觉。党员的先进性与纯洁性,不仅要体现在生产、工作和学习中,也要体现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严明生活纪律,就是明确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引导广大党员守公德、严私德,严格约束自己的操守和行为,锤炼道德品行、坚守正派作风,塑造党员队伍良好形象,共同营造和维护社会新风尚。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着眼促进广大党员带头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生活纪律中充实完善了相关条款,以更好发挥党员干部言行对全社会的示范效应。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这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但实践中仍有一些党员认为勤俭节约属于个人生活中的细微问题,在小事小节上“放放松”无伤大雅。这种认知显然是错误的。从近年来查处的贪腐典型案例可以看到,有相当一部分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正是由于未能保持“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的清醒,放纵奢靡享乐之欲,大手大脚铺张浪费成风,导致生活作风的“闸门”松动,给“围猎者”留下突破空间,引发连锁反应、引起质变,最终滑入违纪违法的深渊。另一方面,如果党员不能够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等生活作风上发挥良好示范作用,将很大程度上影响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影响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条例》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在第一百五十条增写生活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引导广大党员崇尚简朴生活,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攀比炫富、奢侈浪费等不良习气,促进广大党员锤炼道德品行,以优良党风政风持续引领社风民风向上向善。

互联网时代党员在全社会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仅体现在线下,同样体现在线上,这本身也是坚持对党员进行全周期管理的现实要求。互联网是一个社会信息大平台,对党员的求知途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产生重要影响,网络空间言行也呈现出多元分散、传播迅速,身份隐蔽、约束较小等特点。党员的网络行为,大多数并不是在网络空间所独有的,往往是其日常言行在网络上的具体化,网络空间在某种程度又会助长、助推着现实行为;同时,在网络空间实施一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门槛可能会更低、破坏力可能会更大。如果对党员的网络行为不加以纪律约束,会带来不良示范效应甚至引发网络舆情,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和党群干群关系。因此,《条例》与时俱进,紧跟时代发展,回应现实需求,切实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在第一百五十三条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做到网上、线下一个样。

“欲无度者,其心无度;心无度者,则其所为不可知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活是工作的基础,生活上做不到自觉自律,工作就难以做到清正廉明。每一名党员都应牢记,小事小节中有政治、有方向、有形象、有人格。要把洁身自好作为重要关口,保持良好生活作风,注意言行举止,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弘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涵养清正廉洁的新风正气,时刻防止麻痹、懈怠、松劲等思想偏差,自觉改进作风、抵制歪风、树立新风,当好优良党风的引领者、营造者、维护者。

 

转自:《独秀微党建》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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